发布时间:2023-01-21 12:46:45
澄江市人民政府
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划定的通告
为打赢“蓝天保卫战”,减少城市空气、噪声污染,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现将澄江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划定范围
(一)禁止燃放区域
北起环城北路以南,南至澄波路以北,东起仙湖路以西,西至抚澄大道以东,以上四条道路以道路内沿为界,不包含道路及人行道,划定面积0.85平方公里。
(二)禁止燃放场所
1. 市内文物保护单位;
2. 车站、集贸市场、商场、超市、影(剧)院、大型文体活动场所、休闲娱乐场所、商业街(区)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、交通枢纽等安全保护区内;
3. 加油(气)站、液化气供应站(点)、油(气)库等生产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;
4.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;
5. 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办公区、医疗机构、学校、敬(养)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;
6. 西浦公园、凤山公园、帽天山自然保护区、梁王山自然保护区、禄充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、孤山等景区景点;
7.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
(三)限制燃放区域
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、禁止燃放场所之外的城市建成区范围。
二、管控措施
(一)禁止燃放区域及禁止燃放场所管控措施
1. 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
2. 禁止在禁放区域、禁放场所经营销售烟花爆竹。
(二)限制燃放区域
1. 空气质量达到Ⅲ级及以上重度污染时,限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
2. 在城区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,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经市人民政府确定,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许可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。
(三)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
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、正确、文明燃放烟花爆竹,并遵守下列规定: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;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燃放;不得燃放非法、非标、超标的烟花爆竹;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;燃放前,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澄江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
澄江市人民政府
2022年12月12日
来源:澄江市人民政府
编辑:澄江编辑 审核:陈超